福州大学旗山、怡山校区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公用房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为实现学校教学、科研的可持续发展,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保障教职工基本工作条件,优化公用房定额配置,不断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依据《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房是指学校的一切房屋、场馆及附属配套建筑,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或校内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除隶属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公用房外,均不计算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和配电室、水泵房等的面积。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用房实行校、学院(含校二级单位,下同)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校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基建资产管理处。校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公共用房政策、审定各学院用房方案、协调公用房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用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二次配置及内部核算,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各类用房。
第五条 公用房实行“整体配置、有偿使用、定额补贴、绩效奖励”的管理原则。
整体配置是指学校以满足基本的教学和办公需要为标准为学院配置公用房。
有偿使用是指超出学校定额配置公用房面积以外的空间面积,须缴纳房产资源费。
定额补贴是指使用的公用房未达定额面积的,差额部分由学校依据房源或资金情况逐步调整或补贴。
绩效奖励是指学校收取的房产资源费以一定的形式考核、奖励给学院。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用房按办公用房、实验教学用房、学生创新创业用房进行分类。
第七条 办公用房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公共行政用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配置。
1.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学校以各学院当年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数、按11平方米/人配置给学院,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但须做到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均拥有办公室或工作位。院士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面积单列。在职教学科研人员未达到编制数的允许学院在缺编范围内预留一定的办公用房。
2.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以各学院当年在职的行政人员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
3.公共行政用房。根据各学院当年实际在编教职工数进行配置,包括会议室、接待室、多功能厅、陈列室、教工之家、资料室、文印室、学籍档案室、保密室等。标准见表1。
表1:公共行政用房定额面积标准
教职工人数 |
≤100 |
101~200 |
≥201 |
定额面积 (平方米) |
400 |
每增加1人, 增加1平方米 |
每增加1人, 增加0.5平方米 |
第八条 实验教学用房包含实验室、实习场所、仪器设备用房、专业教室等用房。以近年来各学院使用的实验教学用房为基础,按教务处和基建资产管理处于2018年1月联合审核后的各学院实际用于实验教学用房的面积为定额面积标准。
第九条 学生创新创业用房的定额面积以学校批准的面积为准。
第十条 学校每年核定一次学院的定额面积。学院在使用过程中,若因学科发展急需等原因,确需调整用房面积的,须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校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做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超定额面积用房原则上应交回学校统一调配,确有特殊需要,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保留使用。超定额面积由使用学院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费。
第十二条 对不足定额面积的学院,学校根据房源情况给予调整,一时无法补足的,按公用房使用费标准给予差额面积部分经济补贴。
第十三条 调离人员以及已办完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退出原使用的公用房。对于未及时退出公用房的,学校对人员所在单位收取双倍(288元/平方米·年)房产资源费。
第十四条 学校所收取的房产资源费,除用于支付实际办公用房少于定额面积标准的学院的补偿金外,其余部分由学校统筹安排,同时根据科研考核结果,分等级拨付各学院作为运行经费。
第十五条 各学院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提高房屋的完好率。房屋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以及房屋保修期过后的主体承重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及公共设施设备(含楼外的供排水系统、供电照明系统、绿地、道路,消防设施等)的维修项目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学院及科研机构用房的楼内部分以及单位自建项目,其维修维护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未经校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观。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公用房的管理。全体教职工都有管理、爱护公用房及设施的义务和责任。房屋使用单位对本区域内负有直接的安全管理责任,必须建立相应的防火、防盗及各类实验室安全监管的责任体系,并实施常态的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四章 核算与收费
第十七条 各学院定额面积内的办公用房、实验教学用房和
经学校批准的学生创新创业用房,免收房产资源费。办公用房超过定额面积的,按288元/平方米·年的标准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费;其它用房按144元/平方米·年的标准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费。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各学院上一年度的房产资源费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缴房产资源费金额经各学院确认后,基建资产管理处向计划财务处提交扣款通知,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扣缴经费项目进行扣缴。若学院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扣款清单或所提交扣款清单金额不足,计划财务处将按顺序依次从学院公用经费、业务维持费、绩效经费帐户扣缴,学校统筹安排时不再返还。
第二十条 对办公用房不足定额面积的学院,差额部分学校按144元/平方米·年的标准补贴给学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馆、校级报告厅等公共活动平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公用房管理办法,并报基建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由基建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福州大学旗山校区公共用房使用管理规定》(福大后管〔2011〕47号)同时废止。